楼主: 三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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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5: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2. 粽叶、石锅等使用天然材质加工而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什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答:粽叶、石锅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为我国具有长期使用习惯的传统天然材质。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粽叶、石锅等材质类别建立专门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保证该类材料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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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5: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3. 对于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附录 A 中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其添加剂应如何使用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附录A中A.13的规定,在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的情况下,在GB 2760—2014 附录A表 A.2中列出的物质也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包括竹木等未在GB 9685—2016附录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应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规定等要求应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
  此外,拟用于该类食品接触材料中的添加剂新品种应通过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申报。相关物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后可用于该类材料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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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5: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4. 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及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物质?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标准》(GB 4806.1—2016)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是指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因此,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如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则其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范围,其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或相关公告的要求,树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应材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要求。
  然而,根据GB 4806.1—2016的规定,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物质(非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或纳米物质)可用于有效阻隔层外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该类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特定迁移量不超过0.01 mg/kg,并保证终产品符合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会危害人体健康,不会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会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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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5: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5. 化学溶剂替代试验应如何选择化学溶剂种类和替代试验条件?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GB 31604.1—2023)规定,对于油脂类食品可采用 95%(体积分数)乙醇、正己烷、正庚醇、异辛烷等化学溶剂替代含油脂食品模拟物,化学溶剂替代试验应采用最严苛的、有科学依据支持的、能够最真实地反映实际油脂类食品迁移状况的试验条件。具体化学溶剂种类和替代试验条件的选择可参考相关化学溶剂替代试验方法标准或指南,如《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质 塑料中物质向食品及食品模拟物特定迁移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拟物暴露条件选择的指南》(GB/T 23296.1—200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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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5: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6. 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 4806.1—2016进行标示。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应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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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5: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7. 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对于涉及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应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例如,对于涉及纸、塑料和黏合剂等材质的纸塑复合食品包装袋,其各层材质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则该包装袋所涉及的各类材质均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对于涉及金属、硅橡胶、涂层、塑料等材质的电饭煲,如其外壳、发热盘、电源开关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会转移到食品中,则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而内胆、密封圈、蒸气阀门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类材质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
  对于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各类材质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GB 4806.13—20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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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7: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

(六)食品添加剂标准

1. 食品中的本底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根据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结果判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时应注意什么?

  答: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GB 2760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如果不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而是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质(本底),虽然名称与食品添加剂名称相同,但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适用于本标准。例如食品中天然存在的苯甲酸、二氧化硫、铝等不适用于本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宜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中本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
  本标准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由于本底、带入原则等情况的存在,最大使用量并不必然等同于该物质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本标准中某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中没有某个食品类别,仅表明在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并不表明在该食品中不得检出该物质。在利用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时,应综合考虑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食品中的本底水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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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7: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2. 生产或使用GB 2760中未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扩大已经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怎么办?

  答: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经审批后列入GB 2760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才可用于食品中。如需使用未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拟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以及2011年原卫生部29号公告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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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7: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3. 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何执行GB 2760?

  答: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按照GB 2760等执行。GB 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照GB 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例如,餐饮环节制作的焙烤食品可以按照GB 2760中焙烤食品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公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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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7: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4.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何进行管理?

  答: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保健食品的管理依法实行产品注册备案制度,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中批准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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