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三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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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标准·净含量和同一版面相关问题



1. 单件预包装食品能否不标示“规格”?

  答: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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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净含量的标示是否需要修约位数



2. 净含量的标示是否需要修约位数
  答:净含量的确定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计量的规定执行。不需要标示修约位数,保留整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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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包装物,同一展示面该如何确定


3. 如何理解标准4.1.5.5条款中的“同一展示面”?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包装物,同一展示面该如何确定?

  答:4.1.5.5条款是对净含量标示在标签版面位置的要求。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展示面(版面),以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
  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该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以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为主要展示版面;如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积也相近时,可自主选择主要展示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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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净含量和产品名称能否不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视觉版面

4. 产品包装为圆柱体,净含量和产品名称能否不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视觉版面,但在同一展开版面?

  答:不能,版面设计时应设计在一起,展示时能够摆在同一视觉版面上。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以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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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5. 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净含量的高要求是以单件预包装的净含量计,还是以总净含量计?如当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字高要求应≥4mm(以净含量为600mL计),或是应≥6mm(以总净含量为2400mL计)?

  答:里面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以各自的净含量计,外包装以总净含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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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固相物质含量视为主要食品配料的参考依据

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当固相物质含量为多少时视为主要食品配料?以什么作为参考依据?

  答:4.1.5.6条款要求如实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或占净含量的比例。有些食品是固、液两相,如“糖水桃罐头”等,当此类食品采用金属罐容器包装,消费者一般无法观察到内容物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在标签上明示沥干物(固形物)的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应靠近净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态、悬浮状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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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标准·日期标示相关问题·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


1. 如何理解GB 7718—2011对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该“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含了生产、制造、包装等几个含义。因此,GB 7718—2004中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GB 7718—2011中统一标示为“生产日期”。也就是说,“生产日期”在GB 7718—2011中拥有更广的范畴,既包括传统意义的“制造日期”“灌装日期”,也包括将食品置入最终销售单元的“包装日期”和食品能够进入销售领域的出厂日期。
  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可以标示为固定时间段的形式(如保质期6个月),或具体日期的形式(如保质期至2014年11月1日)。
  GB 7718—2011中作为时间度量的年、月、日分别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业应考虑自然发生的年、月、日时间长度的浮动,并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保质期的标示。
  如根据工艺需要,经“后熟”等工艺存放后的成品,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
  大包装产品分装后,其生产日期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进口食品在国内进行分装,属于应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操作。根据GB 7718—2011 的2.4条款规定,生产日期应标示为在国内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如果该产品是属于半成品,则依据企业规定,按照“半成品”进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装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即,其“生产日期”应标示“包装日期”。
  无论何种情况,食品的生产日期应该按照GB 7718—2011的2.4条款,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
  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当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的标注方式时,能够方便消费者读取、识别生产日期信息,而不是界定大包装食品与小包装食品的区别。该条款中的“包装体积较大”及“小包装食品”是对GB 7718—2011中4.1.7.1条款“见包装物某部位”情况下操作方式的指导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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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2. 如何理解标准4.3.2条款?是否意味企业此类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另外是否不管是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只要符合此条款前提的预包装食品都可以如此标示?

  答:根据4.3.2条款及3.9条款的规定,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应当标示所有强制性标示内容,但标签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
  这两个条款分别考虑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的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标示与否由企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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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3. 标准附录C.4保质期可以表达为:“此日期前最佳”与“……之前最佳”。请问这两种表达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质期最后一天

  答: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这个期限内食用可以保证消费者获得最佳的食品品质。生产者可以通过科学验证后确定并采用标签标示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本问题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质期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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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1: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4. 贮存条件中的“常温”“阴凉干燥处”的定义?

  答:常温是指未经人为调节的自然温度;阴凉干燥是相对于日晒和不通风、潮湿而言;日晒是指直接日晒和贮存环境受日晒影响温差很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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